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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山东省区域旅游电商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7/3/7 Hits:1341

    关于转发《山东省区域旅游电商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旅服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支持我市区域旅游电商发展,提升旅游产品在网络上的知名度和销售量,促进旅游产业升级,省财政厅、省旅发委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区域旅游电商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市)旅服局、高新区经发局高度重视,及时通知辖区内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对照奖励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旅游电商企业相关申报材料整理汇总后统一报送至枣庄市旅游集散中心,市集散中心初审后将报至省旅发委。

        联系人:白秀军   0632-8696097  18265228177

    邮箱:zzlyjszx@163.com

     

    附件:《山东省区域旅游电商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

    附件

    山东省区域旅游电商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我省区域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升我省旅游产品在网络上的知名度和销售量,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发展委贯彻国办发〔2015〕62号文件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0号)和《山东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行〔2015〕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区域旅游电商发展奖励所需资金,在省级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奖励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按照集中财力、扶持重点的原则,每年评选出省内三家区域旅游电子商务优秀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为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以旅游电子商务业务为核心经营内容的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于评选出的三家省内区域旅游电子商务优秀企业,各奖励150万元。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内容以旅游电子商务业务为核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从事旅游电商业务的正式在册员工人数不少于30人。
    (二)拥有独立品牌、独立域名的旅游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电商平台交易满一年以上。
    (三)具备成熟的线上产品销售预订平台,能够实现在线交易与结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当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其它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注册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旅游发展委。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
    (二)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相关从业人员社保证明;
    (三)评选要求的各类相关证明材料及产品销售统计数据和凭证;
    第八条  省旅游发展委每年3月份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定,根据参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交易额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在省旅游发展委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者列为奖励对象。


    第五章  奖励资金拨付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省人代会批复预算60日内,将奖励资金下达给受奖励企业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收到资金指标30日内拨付给受奖企业。


    第六章  奖励资金使用


    第十条  奖励资金须直接用于旅游电商平台的完善和提升,包括:
    (一)开发线上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前景广阔、地方特色明显的线上旅游产品,满足游客个性化需求;
    (二)提升线上支付环境。完善相关硬件设施,产品APP的开发以及相关业务的培训;
    (三)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利用网络、媒体、线下活动等形式,提高旅游电商平台知名度,吸引游客关注。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须如实完整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企业须对本年度企业旅游电商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